澳门就修订立法会选举法公开咨询

2016-05-23 09:51:49来源:法制日报 字号:

为让立法会选举活动更全面体现公平、公正、公开和廉洁的原则,澳门特区政府近日就《立法会选举法》提出一系列修订建议,并于5月7日开始展开为期30天的公开咨询,听取社会各界及公众的意见。

体现四大选举基本原则

澳门行政法务司司长陈海帆表示,特区政府在认真总结2013年第五届立法会选举的情况,并综合分析《第五届立法会选举活动总结报告》以及廉政公署和检察院就第五届立法会选举所提出意见的基础上,针对选举中存在的问题,提出了完善《立法会选举法》的方案,并向公众咨询。

她指出,修法的目的是通过完善相关法律规定,更清晰地规范竞选活动,更有效地实施选举管理,更合理地修订参选条件以及更有力地打击贿选行为,从而让选举活动能更全面体现公平、公正、公开和廉洁选举的基本原则。

廉政公署助理专员林智龙亦强调应加强打击违法选举活动。他指出,此次修订是为配合《联合国反腐败公约》的有关规定,与国际条约接轨。另外,其建议明确规定不论有关事实在澳门特区境内或境外发生,均适用《立法会选举法》的规定,以避免出现由于违法行为在境外发生而无法适用本澳法律的情况。

从四方面完善选举法律

根据公布的咨询文本,修订法案主要从四个方面完善选举法律:一是完善竞选宣传活动规范;二是加强打击违法选举活动;三是改善选举组织工作;四是完善议员的参选条件及议员不得兼任的规定。

文本指出,现行《立法会选举法》规定了竞选活动期是由选举日前15日开始至选举日前第二日午夜12时结束。选管会虽发出相关指引,规范竞选活动期前后不得违法进行竞选活动,违者以加重违令罪论处,但在实践中仍然出现违规宣传的行为,而且经常难以区分社团宣传行为和竞选宣传行为。对通过网络进行宣传的行为也较难追查。

因此在咨询文本中,加入清晰界定竞选宣传和选举活动的规定;引入竞选辅助组织与竞选活动申报制度;引入核数要求及重新检讨开支限额。

在加强打击违法选举活动方面,引入追究法人刑事责任的制度。同时,使选举法适用于境外的事实和行为。在改善选举组织工作方面,提早成立选举管理委员会,并在选举管理委员会中加入检察院代表,清晰组织提名委员会的上诉处理机制,指定处理轻微违反个案的机关,同时规定登载于报章及选举网页的选举指引。最后还完善了议员的参选条件及议员不得兼任的规定。

社会各界肯定咨询文本

5月11日,澳门特区政府举行首场修订《立法会选举法》咨询会,听取行政长官属下及行政法务范畴的咨询组织成员、法律团体及公务人员团体代表的意见。17日,特区政府举行第三场修订《立法会选举法》咨询会,听取文化及体育界团体代表、社会文化范畴的咨询委员会成员的意见。18日,特区政府举行首场公众咨询会及立法会议员专场,向公众及立法会议员介绍咨询文本内容并听取意见。

与会者普遍认同此次咨询文件提出的完善方向,认为有助于选举体现公平、公正、公开和廉洁原则,但同时要明确操作及执行细节,加强宣传说明,达到防患于未然的目标,让完善建议取得应有的效果,尤其是涉及相关申报制度及网上宣传监管等问题。

行政公职局局长高炳坤在回应与会者的意见时表示,建议引入竞选辅助组织与竞选活动申报制度,透过申报制度,明确只有参选人或由参选人申报的助选团才可作出竞选宣传,相关经费亦必须计入选举开支。而引入核数要求及重新检讨开支限额,目的是确保账目审核的质量及公正性,加强规范及提高严谨性。

高炳坤局长还指出,如参选人或由其助选团申报的竞选宣传活动涉及违法,同样须承担法律责任。所申报的竞选宣传内容及形式,会通过公开平台,让社会作出监督,加强监督作用。至于网上进行竞选宣传活动,未来的立法会选举管理委员会将加强这方面的指引,清晰当中的要求,让参选人及其助选团避免踏入误区。林智龙补充强调,申报制度并非“漂白”,因为所申报的竞选宣传活动如被发现违法,同样可构成贿选罪。

林智龙指出,现行《立法会选举法》仍未对法人触犯选举罪行而承担刑事责任作出规定,建议订定追究法人刑事责任制度。另外,建议明确规定不论有关事实在澳门特区境内或境外发生,均适用《立法会选举法》的规定。

对于行贿人被定罪会否追究当选议员的责任,林智龙表示,如果立法议员一旦被法院判定触犯刑事罪行,《议员章程》已有处理规定,须承担相关责任。至于社团在竞选宣传期间的福利活动,若要构成贿选行为,必须证明为有关活动是以促使某位候选人当选或不当选为目的。


责编:刘金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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