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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在香港 卡在澳门被盗刷100万

2015-07-24 09:50:00|来源:海外网|字号:

  持卡人认为银行没有尽到保障义务银行认为证据不足

  这笔在澳门莫名被消费的金额,显然不是一笔小数目。周某要求银行全额赔偿,然而,银行却认为,此事周某也存在自己的问题,怪不到一方头上。

  某银行经周某申请为周某办理并发放了理财金账户卡,周某实际存储并使用该理财金账户卡多年,双方的储蓄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并生效。法庭上,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两点:一、本案是否存在伪卡交易的情形?二、某银行是否应承担责任及责任范围如何确定?

  关于争议焦点一,本案是否存在伪卡交易的情形。周某认为,案涉澳门消费发生时其身在香港,且就该消费事宜向香港警方报警,并于报警时提供随身携带卡片,故该卡在澳门的消费并非本人使用真卡操作。某银行认为,周某向香港警方报警时出具的银行卡未经验证真伪,故其无法证明报警时持有真卡,进而无法认定案外人在澳门消费时使用伪卡。

  法院认为:该案涉消费于2013年1月24日23时28分完成,周某于当日向香港警方报警,并向警方提供其随身携带的理财金账户卡,该卡提供警方后即脱离周某控制、并由警方决定采取何种程序验证卡片真伪,此种情形之下,周某报警时向警方提交伪卡并不符合一般常理。

  此外,周某委托他人于2013年1月24日23时43分将卡内资金200万元转出,并委托他人于2013年1月24日23时46分,2013年1月25日0时11分分别致电某银行客服要求办理挂失业务。周某发现卡内余额发生异常变化后,在较短时间内完成报警、处理卡内剩余资金及挂失的行为,为防止损失扩大进行妥善处理,符合一般持卡人在相应情形下应尽的谨慎注意义务。并且,根据某银行提交的案涉理财金账户在澳门消费时的交易凭证,该次交易为案外人罗某完成,并非周某本人。因此,在某银行未能提供相反证据情况下,根据高度盖然性规则,法院认定该账户于澳门的消费行为系案外人伪卡交易,并无不当。

  关于争议焦点二,某银行是否应承担责任及责任范围如何确定的问题。周某认为,某银行未对卡内存款尽到安全保障义务,且未有证据证明周某有泄露密码的行为,故某银行应对该卡被盗刷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;某银行认为,周某未能充分证明“人卡未分离”,故其主张澳门消费为“盗刷”证据不足,且该卡在澳门消费使用的POS机并非某银行安装,故某银行不应承担责任。

  法院认为:根据《中国某银行理财金账户章程》及《中国某银行借记卡章程》规定,周某持有的案涉理财金账户卡为先存款后使用、某银行负有还本计息义务的借记卡,应认定某银行与周某之间储蓄合同法律关系依法成立并生效,某银行应根据持卡人周某的请求完成偿付本息的义务,周某作为持卡人亦应对自身账户资金安全负有谨慎注意义务,对直接关系交易安全的账户密码应负有妥善管理的义务。

(责编:孙露文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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